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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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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证。”
第一,夫妻感情不和,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可以诉讼解决,由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第二,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要结合多种因素考虑,把孩子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一般包括: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教育环境,双方对子女的责任心等,您可以就这些方面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抚养孩子对其成长相对有利;同时,取得孩子抚养权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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