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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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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证。”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可以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不能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破裂的,判决离婚。
不需要必须两方都认可。我国有两种法定离婚方式: (1)两方自愿协议离婚,两方都认可离婚的情况下,适用这种离婚方式。 (2)诉讼离婚,一方不认可离婚的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能够选择诉讼离婚。一【《婚姻法》限定的自愿离婚方式】第三十一条:男女两方自愿离婚的,允予离婚。两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娃儿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二【《婚姻法》限定的诉讼离婚方式】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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