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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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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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