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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
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是不协调的,比如说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证券法,在相同问题上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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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问题主要有: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我认为没法体现,只有在上有注册资本这一项体现了这个数字,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是”实收资本“哦,所以,只有股东实际缴纳了认缴的全部或部分出资款,实际的资金进入了,才能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哦。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关于公司的解散问题。 公司法181条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为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问题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处理、处分的行为。 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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