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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条件:有公司名称;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住所。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 1、发起人的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2、制定了公司章程; 3、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股份发行与筹办事项合法; 5、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金融仓储公司可以归类于金融资产管理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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