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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11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分区设置和未采取封闭管理、未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部位进行公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派专人值守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六)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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