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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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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码头、船闸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控单位进行监控。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水文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施工监控方案,按施工监控方案实施施工监控,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及时提出科学的施工控制措施。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就修正措施、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施工监控单位应当保存相关的施工监控资料,按照施工监控合同的约定送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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