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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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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遇到以下的特别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收养、婚姻、赡养等);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一般是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被拘禁,这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更好地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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