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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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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管理方法调整权。 因设立股权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3、处分行为撤销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如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股权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此种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 4、受托人解任权。 倘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股。 风险提示: 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委托人有权利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 (2)监督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 因为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响土地登记代理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活动状况。
在委托关系当中,一方作为委托人,而另一方则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必须要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来帮助办理相应的事情,超出了授权范围的就是无权代理。而不管是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都是有一定义务需要履行。委托人有以下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其二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的费用后,委托人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有以下义务: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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