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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
1、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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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状态;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斗殴双方往往事先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现在这个故意伤害转化聚众斗殴的,具体如果行为人主观内容不确定的、模糊不清的,即间接故意的罪过,如果出现死亡的结果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现伤害的结果就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没有出现伤害的结果或者仅仅是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
在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对直接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第292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无疑义的。但是对于造成重伤、死亡的一方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是否一并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一般认为,对于本方参与斗殴的人员有重伤、死亡的一方,如果已经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仍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中每一方的行为都指向对方,因此属于对象犯。鉴于聚众斗殴中斗殴双方都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即双方成员都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双方的斗殴行为与伤害结果都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聚众斗殴案件中不存在致害方和受害方的之分。对于如何定罪处罚,如果简单地一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应适用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理论,分析各个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从而作出不同认定进行处理。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和直接组织、指挥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查不出是谁直接引起重伤、死亡结果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不作上述限制,在出现致一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与者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据此,对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和直接组织、指挥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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