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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故意伤害转化聚众斗殴的,具体如果行为人主观内容不确定的、模糊不清的,即间接故意的罪过,如果出现死亡的结果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现...
1、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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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对直接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第292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无疑义的。但是对于造成重伤、死亡的一方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是否一并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一般认为,对于本方参与斗殴的人员有重伤、死亡的一方,如果已经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仍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中每一方的行为都指向对方,因此属于对象犯。鉴于聚众斗殴中斗殴双方都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即双方成员都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双方的斗殴行为与伤害结果都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聚众斗殴案件中不存在致害方和受害方的之分。对于如何定罪处罚,如果简单地一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应适用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理论,分析各个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从而作出不同认定进行处理。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和直接组织、指挥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查不出是谁直接引起重伤、死亡结果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不作上述限制,在出现致一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与者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据此,对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和直接组织、指挥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罪行。 依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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