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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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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可提出商标异议: (一)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依照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4)其他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的案件。
商标被抢注后在公告期间可以提出异议。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被该商标抢注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所以需要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要提交以下这些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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