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可以认证抵扣的,但发票必须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认证抵扣的,取得的培训费专用发票进项税金不属于不可以抵扣的范围内容,因此可以进行正常抵扣。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证书是你学的,是一种荣誉,任何人不得剥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要看你们劳动合同怎么签的,如果有类似条款,那可以退还相应培训费,再要回证书
虽然可以认证扣除,但是收据必须是增值税专用收据才能认证扣除。取得的训练费专用收据的进口税不是不能扣除的范围内容,可以正常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培训是交费接受服务法律关系,培训方不得强迫交费方接受培训。交费方有随时单方面决定退出的权利,而无需培训方同意。剩余培训期所对应的费用,在扣除培训方合理的预期损失后,应退还交费方。建议先与培训方协商,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自己能接受的尺度内作些让步,息事宁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1人已浏览
3,819人已浏览
2,183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