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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非法征用土地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占地面积是指破坏耕地,拒绝提出过期土地的违法行为,违法占地面积是指占地面积没有合法的认可依据,或者用欺诈手段欺骗认可占地面积的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的结果是违法占地面积。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种违法行为,违法占地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未批准的前提,同时也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法行为。非法占地面积是指需要批准的占地面积行为。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第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包括:(1)占用耕地建窑,建造坟墓,破坏种植条件争议;(2)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房屋,挖等破坏栽培条件争议案件(三)非法占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积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地、破坏栽培条件争议案件(四)拒绝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调查临时占地的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期限以上没有发生土地复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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