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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执行流程是先查询犯罪分子的所有财产,如果是属于没收全部财产的,则需要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查询犯罪分子是否欠有债务,如果欠债需要还清...
1,没收财产是强制将被告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财产无偿地收为国有的刑罚方法。2,没收财产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开始执行。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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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没收财产时,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一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当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二、没收财产以前债务的偿还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本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来偿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欠的债务。 (二)必须是正当债务,不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非法经营所欠的债,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三)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特别提示: (1)对于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被判处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将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2)没收财产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没收被告人财产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罚有以下两种执行方式,其中一种是选科式: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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