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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数罪依法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合并执行,但没收所有财产的,只有没收财产的刑期。查封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还有部分财产可以执行,如果和罚款...
具体资金已经在了。罚款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具体执行规定应当合并执行。即使不能得到全部执行,在同一家法院执行行,也不需要人为的分地区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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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没收财产时,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一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当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二、没收财产以前债务的偿还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本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来偿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财产被没收以前所欠的债务。 (二)必须是正当债务,不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非法经营所欠的债,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三)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特别提示: (1)对于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被判处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将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2)没收财产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没收被告人财产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执行顺序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和罚款属于附加刑中的财产刑。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一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但是,对于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争议较大。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认为,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决定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为此,最高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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