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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关于法院对最高债权额如何认定的,请参考一下。
1、《》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处二年以下或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定罪处罚。”
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认定构成重婚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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