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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第31条和最高两院解释,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指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回避之征象,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此类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了发,应当归入回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又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中发挥基本作用的标准,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就是法院在审民事案件时所应当遵守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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