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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外,还能要求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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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专业,现就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五级工伤可获得以下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受伤前18个本人工资(社保支付,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由社保支付,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3)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4)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按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发放);(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东莞市标准支付);(6)护理费(按东莞市标准支付);(7)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按月支付或可要求一次性支付)。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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