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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但后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一)股东利润分配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依公司审计报告为据; 2、程序条件:公司应合理制定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具体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二)股东利润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所规定的方式,即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约定方式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润,而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但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模式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股份,如何分配利润、如何分配经营管理权限,都以合伙人之间的协商为主,应当在合伙协议中就明确以上合伙经营的基本要素。 如何分配,应以双方的出资多少、经营资源多少、管理能力等综合评价,最终目的是能合作顺利、管理顺畅,双方之间没有大的分歧为基本原则。 以上内容都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详情请致电公司股权专业律师
三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功的,按照各自出资所占全部出资额的比例确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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