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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只有军官证,所以结婚登记时要到非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
由于军人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只有军官证,所以时要到非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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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时,必须亲自向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籍证明(非军人)。(2)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必须签署婚姻状况声明)。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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