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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房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一)权利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依法公告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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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房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1.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的情形有: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七、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八、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房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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