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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是,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如果有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明示违约等违约事由,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可以...
1、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由违约方依约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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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依据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二、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注意审查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首先应当在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中一一罗列服务项目。 2、对服务质量最好约定评判标准 服务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关于服务质量的条款。但是很多合同约定服务优质等比较笼统,这样的约定形同虚设,因此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低于,客户满意率达到。 3、注意审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不同期限,服务费支付方式也不同。如果服务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的,一般约定服务费按月支付。 4、约定合同不能分包或者随意更换人员 服务合同具有专属性,合同中可以约定本合同不能分包;在合同中明确确定了服务方的服务人员的,一般约定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如果委托方认为服务方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合格的,有权提出更换。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相应的约定如果服务方分包合同或者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注意审查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问题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 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 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 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由 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一般应当约定如果服务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或者经过委托方警告后仍不整改的,委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当然如 果委托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服务方还应当承担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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