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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证: 1、对双方陈述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2、对借条形式的审查。 3、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1、签名是有问题的,即不是自己的笔记,或者是强迫自己签的; 2、欠条上的数额是不正确的,比如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钱,或者已经还了一部分; 3、欠条所说的借款事由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欠钱一事纯属无中生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仅仅凭借借条,您是很难证明借款事实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对方实际收到您交付的款项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所以,除了借条之外,您还必须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或者是转账记录或者是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您确实已经将钱交给了对方,否则对方可以以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实际收到欠款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有借条、收条或者转账凭证的,在对方不愿意还的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的钱。判决生效后对方还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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