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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2-09-05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XX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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