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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构成,量刑时按照重罪处罚,(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1、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择一重处,一般定为后者罪名。 2、一般的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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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综合考虑。定罪方面首先要区分偷盗光缆是否是“正在使用中”。若偷盗光缆“未在使用中”,依法应定盗窃罪。盗窃罪须依数额定罪量刑,最低可判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话,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若偷盗光缆“正在使用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可能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构成罪,最低可被判3年,最高可被判15年有期徒刑。量刑方面要综合考虑偷盗电缆的数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是否系初犯等各种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1979年刑法未明文将电视台列为本罪的对象。随着电视广播车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可以是故意; 3、客体是指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4、客观上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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