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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彩礼一般不需要返还。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没领证,二是领证了没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那么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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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中国法院网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二十天便分居,之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2月3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告马某返还被告张某彩礼1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十余天后因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马某返还彩礼16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因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十余天,并没有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告马某应酌情返还彩礼。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涵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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