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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如国外的...
如果对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应当由国内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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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应当由国内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起诉离婚一方在国外,起诉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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