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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规定

2021-10-25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也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个人所得税免除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港澳地区住宅等补助金的免除个人所得补助金的通知》(财税204号)、住宅补助金的规定、住宅补助金的教育补助金的同时,不得女性补助金的教育补助金等。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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