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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与一般常规的二手房买卖有些不同,你在与孙先生签合同时可能还是使用权房,而使用权房在上海是不能买卖的,因此,你要在办理交易前把该房转变为产权房,现在情况有了变化,孙先生拖延着,不愿去办手续,而你由于合同没写清楚,不能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故不知怎么办?因为我没有看到你合同,我不能给你准确回答,只有了解了全部过程,我才能给你指条路。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使用权房子的产权证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个人不能买卖该使用权房子。但通过相应的政策已合法取得该房屋产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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