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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欺骗立下的遗嘱取证可以收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被胁迫欺骗立下的遗嘱取证可以收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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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证据可以是证言,录音录像材料、书面证据、鉴定结论、物证等很多种。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从立遗嘱的人去世后就开始继承。但是只要遗产还在就可以要求继承。如果是发生纠纷的,纠纷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 1、遗产继承案件时效的起止计算日期,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最长时效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2、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如何证明,证据可以是证言,录音录像材料、书面证据、鉴定结论、物证等很多种。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算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从立遗嘱的人去世后就开始继承。但是只要遗产还在就可以要求继承。如果是发生纠纷的,纠纷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 1、遗产继承案件时效的起止计算日期,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最长时效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2、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受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被继承人可以撤销或者重新订立遗嘱。遗嘱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且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是自由的、无外在干扰因素的、能够完全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遗嘱人被他人欺骗所订立的遗嘱必然不能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不受法律保护。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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