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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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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 羁押期限 侦 阶 拘 留 公安 侦查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自侦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捕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 起诉 阶段 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审 阶 审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审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扣押的物品应当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进行清点,并当场列出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扣押物品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加强群众监督,证明扣押情况。第二,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对被扣押物品进行清晰的检查,并当场列出两份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或其家属,另一份附卷备查。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发现地点、扣押时间等。,并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或盖章。现场列出的清单不得涂改。任何必须更正的清单都必须由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证人签字或盖章,或重新列出。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的来源,从而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保证与案件有关的扣押物品经核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扣押物品的丢失或个别调查人员擅自截留被扣押物品,也可以防止个别被扣押物品的人无理要求未被扣押物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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