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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待遇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法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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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享受探亲假有什么要求探亲假待遇如何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相关知识延伸:探亲假探亲期限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待遇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适当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远居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与配偶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能和父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如果员工和父亲或母亲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就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以给予一次假期,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期。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第四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间较短,可以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期天数。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标准工资为30%内部由本人承担,超出部分由本单位承担。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和职工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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