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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就是强制执行,只不过是说法不同。 2、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可以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到第一审人民或者第一审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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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范文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咸阳市某区某镇某村10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在咸阳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请求: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4)咸民终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出所有位于区某某路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6000元整。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3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廊民终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咸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15年9月28日。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
则是可以采用的一种好的方式。父母虽然离婚,但双方仍为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进行相应的探望是天经地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是探望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协商, 三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中止探望。基于上述规定,余姚市公证处公证员对离异父母变更子女抚养、协商探望问题时,会重点告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探望,不得采取各种理由阻挠另一方探望,不得人为在孩子与探望父或母之间制造隔阂。当然,探望的父或母也不得人为制造矛盾,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以免被法院中止探望权。另外,公证员也会建议离异父母双方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详细的约定,以确保对子女探望的实际可操作性。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离异的父母更是如此。关于对子女的探望问题,公证处建议离异父母在考虑、协商这个问题时,如果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离异父母最好能征求子女的意见,使子女感受到尊重,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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