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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
先申请工伤认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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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一方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资格,所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为第三方肇事造成工伤,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的,应当按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省级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已经包含伤残等级、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不能再申请护理依赖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机构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伤病的主要部位、肢体或器官的功能伤病情况,职业病名称;2、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及护理等级;3、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4、鉴定结论;5、辅助器具配备确认;6、不服鉴定结论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和时间;7、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5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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