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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大家解答公安机关钓鱼执法的刑事辩护词: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
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英美被称为执法陷阱,这是英美法系的专业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律上分析,当事人本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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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我国法律明确的禁止行政人员钓鱼执法。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行政人员钓鱼执法是有违道德的。并且我国从行政收费和罚款等方面元头上的制止了钓鱼执法的发生。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钓鱼执法,英美称为执法陷阱,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殊概念。和正当防卫一样,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原因。从法律上讲,当事人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从事违法活动。当然,国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使用不当,会导致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治道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类似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诱惑取证。世界各国的执法机关也使用类似的手段,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是,诱捕有严格的控制要求,有一定的前提。也就是说,设设之套本身并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mainlandChina的法国对此也有严格的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人为了取证而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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