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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保护和保护义务

2022-05-06
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行为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对与其有一定的“社会接触”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负担的保护和关照的法定义务。 往往是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方所承担的对与之有一定“社会接触”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一种单方面保护和关照义务,以避免其在接受产品或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受到伤害。 安全保护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其可以表现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义务的扩张解释而产生的附随义务。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原则,如果不对其作出相应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安全保障义务的泛化。首先,我们应该对保护性附随义务内容进行适当的限定,在对其内容的限定时我们应该强调两个原则:一、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原则,私法自治,应当指个人享有在法律上进行自主决定的自由。在各种力量的自由游戏中,合同是诸方相互对立的利益之间的妥协,是通过当事人地位的强弱决定的。对于法律制度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在各种力量的自由游戏中产生的结果,或者它是否必须进行干预,以对这种结果进行校正。应该说附随义务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弱者,所以在对附随义务内容的界定时,我们首先要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二、在确定义务人的附随义务内容时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交易公平的一个方面。附随义务以当事人的交易关系作为存在的前提,那么,在确定义务人的附随义务内容时也应当体现等价有偿,即其获得的利益应当与其承担的义务具有一致性。比如,五星酒店承担的保护客人安全的义务就比非星级酒店承担的更为严格,这是与酒店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收费相一致的。因此,我们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的范围时,不可能要求一家三星级宾馆承担高于五星级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在上面我们对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场合进行了界定。在确定了对附随义务内容的界定的原则以后,我们再来看看附随义务所适用的场合,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对经营服务场所作出了界定,除了经营服务场所以外安全保障义务只适用于学校和学生之间,以及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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