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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建立这一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求后,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律义务。 具体而言,经营者在经营...
1、责任的性质。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对损害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原则上,过错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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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都对此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当然,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指:主观上要有所预见,客观上要做出一定的防范行为。例如,医院候诊大厅的地面比较湿滑,应该能够预见得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导致患者摔倒,需要在醒目的地方,提示患者注意安全,或者让患者绕道经过。如果医院没有做出这样的提示,导致患者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我们有理由认定,医院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都要诚实,讲信用,重承诺。第一,签订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二,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经营者应根据交易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信息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采取召回防止损失扩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等义务;第三,交易结束后,经营者也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诚信原则为辅导经营者签订合同,履行义务的准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该原则进行说明。
补充赔偿责任的意义是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者侵成损害结果的,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在其可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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