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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犯罪,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分,可以予以辞退?

2021-10-2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被降级或者撤职的,可以辞退。降级和撤职的行政处分一般是针对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给予交通警察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时,应当考虑被处分人是否仍然适合继续担任交通警察工作。根据警方的一贯表现,如果之前有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确实不适合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应当同时作出交通警察辞退的决定。如果初犯,或者根据过去的表现,经过批评教育,有深刻的理解和改变的决心,适合继续工作,可以继续担任交警或者在警察部门工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被降级或者撤职的交通警察可以辞退,而不是全部辞退,是否辞退,应当根据交通警察的违法情况和综合表现来决定。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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