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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网上购物属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其次,消...
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你可以打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货和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修正)》第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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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不诚信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网络交易平台较线下实体店交易,缺乏直接比对、现场问询等直观体验,使得购买者无法直接观察商品真实情况,一般只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以及买家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更易被页面、图片展示内容误导。而商家所作的商品宣传,以吸引、诱导消费者购买为目的,可能存在夸张或误导等不诚信行为,图片上展示的商品与实际情况不符。
首先,网上购物属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其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首先,应明确耳机是否属于不得退换的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是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但是对于一些特定商品则不适用该条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0号令》规定,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还有三种性质的商品在经消费者确认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经查,耳机并不属于不得退换货的商品 其次,虽耳机不属于不可退换货的商品,但商家是否须履行退换货义务,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购买耳机时,商家是否就不能退换货的问题向消费者进行了解释并取得了消费者的确认;2、消费者收到耳机后是否进行了拆封和使用,是否影响二次销售;3、耳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4、购买耳机多长时间后要求退换货等。 最后,建议您积极与商家沟通,通过向商家释明法律规定、解释退换货原因等方式向商家主张退换货权利,也可请求网络平台、消费者协会等介入,协调解决该问题。 【相关法条及参考案例】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0号令》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0号令》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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