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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网络购物维权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正以其便捷、时尚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购物消费异军突起。从而出现大量的网络欺骗,相应的维权举动和措施也就出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酣定丰剐莶溉奉税斧粳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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