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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是不需要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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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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