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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一)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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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八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八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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