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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一)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在此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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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在: 一、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是合法有效的。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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