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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规定:5.10.3轻伤一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c)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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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轻伤一级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5.9.4轻伤二级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Ocm以上。5.9.5轻微伤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应属于轻微伤,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相关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手5.10.5轻微伤a)手擦伤面积10.0cm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以上。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Oc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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