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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根据合同是否存在给付内容,对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进行分类。对于合同标的存在给付内容的案件,先根据合同给付内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再按照财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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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 财产案件,是指涉及财产处理、金钱给付等有给付标的的民事案件,例如借款纠纷案件。非财产案件,就是不涉及财产处理、金钱给付的案件,例如,离婚、侵害姓名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行政案件等案件属于非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比例交纳诉讼费;非财产性案件的交纳诉讼费以件为标准来交纳,但非财产案件涉及到赔偿金额或争议金额的则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只有合同得到充分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经济效益,如果把未履行的合同标的额都计算到应缴纳诉讼费的标的中去,不但有失公允,反而令当事人在高额的诉讼成本面前望而却步。 3、原告缴纳诉讼费属于“预交”,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根据该条规定,本案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请求退还首年租金、押金和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讼请求,那么应该按财产性请求的标准缴纳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是一贯的和明确的: (1)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不属于财产案件,按照其它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只需要交纳100元左右的诉讼费。; (2)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同时以请求确认的合同效力为基础,请求履行合同义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诉求的,作为财产案件处理,按照具体诉求的累加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解除合同有两种方式,其中法定解除的方式会涉及到解除合同诉讼费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是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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