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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方法 2、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执行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4、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案件中,诉讼保全债权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通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他人不得清偿本案债务人。他人要求偿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交财产或者价款。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被执行人冻结债权,并通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如果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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