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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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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法院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法律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后,执行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冻结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妨碍执行的责任。 但第三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无需审查。但第三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异议不能中止执行。
保全债权的执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因其他行为导致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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