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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后,执行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冻结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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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 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成后,应当制作执行记录,由现场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 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由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执行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4、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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