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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意义司法文件的引述

2022-02-15
对相关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意义司法文件的引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立法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0年6月27日最高院作出法释[2000]15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003年11月3日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纪要》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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