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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办理假释的流程 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程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办理假释需要以下手续: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假释建议书后,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然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可以假释的,裁定予以假释。如果没有经法定程序的,就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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